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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详解

  • 发布时间:2022-06-10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近日推出助企惠民政策:受疫情影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缓缴企业的职工不影响申请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不计收逾期罚息;租房提取公积金额度提高。为进一步方便缴存单位职工办事,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办理流程、办事要件进行了详细解读。
受疫情影响企业可缓缴住房公积金
2022年12月31日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可申请缓缴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
申请资料可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领取或登录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zfgjj.cn),在“便民服务>下载中心>业务表册下载中心”下载打印《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缓缴申请表》),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及工会章后,到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企业人数较少,未单独成立工会的,可在申请表上加盖企业所属联合工会印章。
为方便企业办事,企业也可将《缓缴申请表》邮寄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办理。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管理部将审批同意的回执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回企业。
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核通过的企业,可按规定缓缴,缓缴期结束,企业应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受疫情影响缓缴企业的职工不影响申请公积金贷款
对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所在企业受疫情影响缓缴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封存的,职工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缓缴期间视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与2022年4月及以前的正常缴存月份合并计算连续正常缴存时间。
职工所在企业按规定办理缓缴手续后,贷款银行和中心在贷款审核时根据受疫情影响缓缴企业名单对职工缴存情况进行认定,除正常的贷款申请程序外,无需职工办理其他任何手续。
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正常还贷不计逾期罚息
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正常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计收逾期罚息,不作为逾期贷款报送征信部门。职工无需办理任何手续,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按政策规定执行。
需注意的是,职工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补齐未偿还贷款本息,未补齐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2022年5月至12月逾期记录一并报送征信部门。
受疫情影响的职工符合按月担保代偿条件仍由担保公司按月代偿;符合一次性清偿的,2022年12月31日前不进行清偿处理,由担保公司按月代偿。职工最迟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担保公司代偿款项。
租房提取公积金额度提高
按照政策规定,对于在我市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最高限额由2400元调整为3000元;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保持不变,提取金额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租赁其他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最高限额由1200元调整为1500元;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的,按照登记备案租金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最高限额由2400元调整为3000元。
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他市场租赁住房职工及配偶在2022年6月2日前已办理租房约定提取签约的,协议期内仍按照约定的提取金额进行提取,提取限额按照老政策执行。协议约定提取日在6月2日之后且尚未发生提取的,职工在终止已签订的租房约定提取协议后并重新签订协议后,可按照新政限额变更约定提取金额。
职工可通过“天津公积金”app或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柜台签订终止协议及申请提取,职工需授权中心查询相关政务信息,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向中心提供登记备案的租房信息并进行相关承诺。中心与职工签订租房约定提取申请协议,对提取期限、提取金额、提取日期、提取卡号等信息进行约定,按照约定内容自动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期限届满后,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继续提出申请。
职工通过“天津公积金”app申请租房提取无需提供资料,通过柜台申请需提供承租人身份证件,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以及婚姻关系证明。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应提供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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