宙斯(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我中心已于2024年1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津公积金执改〔2023〕567号),限你单位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职工王玥炜补缴住房公积金。因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限期改正,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催告通知书》(津公积金执催〔2024〕164号),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义务:为职工王玥炜补缴住房公积金。你单位有权要求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要求陈述和申辩,应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港管理部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送达,现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通知书》(津公积金执催〔2024〕164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
联系人:阎建刚、李晓康 联系电话:24891972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