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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林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 发布时间:2024-05-22
天津林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少缴职工云文琦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住房公积金共计8320元,其中单位应缴4160元,职工应缴4160元;少缴职工胡俊霞2015年2月至2023年12月住房公积金共计63480元,其中单位应缴31740元,职工应缴31740元。我中心于2024年5月16日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津公积金执改〔2024〕211号、〔2024〕212号),限你单位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职工云文琦、胡俊霞补缴住房公积金。如你单位不服上述限期改正,可在收到上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互联网申请渠为tjsxzfy@tj.gov.cn),或在六个月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送达,现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津公积金执改〔2024〕211号、〔2024〕212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第二大街与巢湖路交口msd-f区
联系人:宋永生 杨宇楠    联系电话:66222257 66224162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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