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信(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你单位欠、少缴职工杨乐、尚希衡、单云飞住房公积金共计59174元,其中单位应缴29587元,职工应缴29587元。我中心于2024年5月23日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津公积金执改〔2024〕215号、〔2024〕216号、〔2024〕217号),限你单位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职工杨乐、尚希衡、单云飞补缴住房公积金。如不服上述限期改正,可自收到上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tjsxzfy@tj.gov.cn),或在六个月内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送达,现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津公积金执改〔2024〕215号、〔2024〕216号、〔2024〕217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二纬路58号翔宇大厦
联系人:马晓薇 刘红召 联系电话:27289579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