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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1-09-06
    1.该通知的具体实施日期?
    《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2021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职工可通过天津公积金app或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区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政策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重要指示精神,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支持新市民解决住房问题,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通知》,中心根据《通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3.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是否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指提取时在本市有连续缴存满3个月的记录),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虽有自有住房,但经我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租赁住房也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及其配偶如果有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按照《通知》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只可就其中一套住房按照《通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提取限额是多少?
    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限额为1200元。每月实际租金超过1200元的,职工可提供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经中心审核通过后,可以按照登记备案的租金提取,每月合计提取限额为2400元。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仅限承租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按照登记备案信息提取。
    5.申请次数有没有限制?每次可申请提取多长时间的租金?
    职工每年可提出一次申请,每次可申请提取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的租金,提取期限届满,可继续申请提取。按照租赁登记备案信息提取的,提取期限同时不得超过备案租赁期限。
    6.提取资金如何划转?
    中心审核通过后,将提取资金按季度自动划转至职工的银行储蓄账户,每季度划转资金不超过3个月的提取金额。因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当季度未足额划转的,中心可在同一申请提取期限内的其他季度划转。
    7.租赁公共租赁租房提取政策有没有变化?
    职工租赁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没有变化,仍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8〕6号,以下简称《提取办法》)提取。
    8.提取手续如何办理?
    2021年6月1日起,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通过天津公积金app或到中心各区管理部申请提取,职工需授权中心查询相关政务信息,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向中心提供登记备案的租房信息(以下简称“租赁备案信息”),并进行相关承诺。中心与职工签订租房约定提取申请协议,对提取期限、提取金额、提取日期、提取卡号等信息进行约定,中心按照约定内容自动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期限届满后,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继续做出申请。
    9.办理提取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职工通过天津公积金app申请的无需提供资料,在中心各区管理部申请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承租人身份资料: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承租人无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不提供);
    ②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及夫妻关系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同户籍户口簿(以下同);
    ③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
    10.约定提取期限内是否可以变更提取?
    约定提取期限内如需增加配偶住房公积金共同提取、停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变更提取储蓄卡卡号等三种情形的,职工可向中心提出变更约定提取的申请。中心与职工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对应事项。
    职工可通过天津公积金app或到中心各区管理部申请变更,在管理部申请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增加提取承租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承租人及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夫妻关系证明;
    ②停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③变更提取储蓄卡卡号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变更后提取储蓄卡卡号。
    11. 约定提取期限内是否可以终止提取?
    约定提取期限内职工如需终止约定提取的,需全部提取人向中心提出申请,申请通过的,中心与职工签订终止协议,终止约定提取。
    职工可通过天津公积金app或到中心各区管理部申请终止,在管理部申请的全部提取人到场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办理。
    12. 《通知》实施前后的租房提取业务如何衔接?
    《通知》实施之前已办理租房提取登记且租赁期限在2021年5月及以前的,提取职工未提取的租金仍按《提取办法》相关条款提取。
    《通知》实施之前已办理租房提取登记且租赁期限在2021年6月及以后的,2021年5月及以前未提取的租金按《提取办法》相关条款提取,2021年6月及以后未提取的租金按《通知》办理约定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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